所以消费者在选择营销员时千万不要贪图返佣的小便宜,因为小便宜的代价可能是吃大亏 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按法律办事,摒弃“潜规则”如果您是把保险当作一份事业用心经营的保险营销员,为了事业的长远发展,您可以给客户提供更周到细致的服务,但请不要“返佣”;如果您是消费者,买保单的同时,想买一份安心和放心,请远离“返佣”的营销员
□晓宇
最近,一场关于太平洋保险拒付返还金的官司,引出了保险业的“潜规则”问题。
据报道,官司的双方分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和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下简称省外事)。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为此省外事把浙江“太保”推上了被告席。据了解,当初省外事选择在浙江“太保”投保主要是看中了其承诺返还42万元这一优惠,谁知最终打了水漂。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还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险行业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户。
根据法院的裁决,最终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是违法的。
所以,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得不到法律保护。更具戏剧性的是,律师认为双方的行为都有违法嫌疑。 事实上,返还保险费这在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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